本报记者 郑玉倩
《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0月28日经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1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消防救援活动的“小切口”立法,条例聚焦消防救援中存在的职责分工不完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救援通道不畅、应急救援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行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条例》共三十六条,与《徐州市消防条例》在火灾预防、消防救援方面互为补充,构建起“防”“救”并重的责任链条,以法治力量为千家万户的平安筑牢防线。
为了有效整合消防救援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条例》明确消防救援责任,对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消防救援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救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体系,依法保障消防救援所需经费,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各类消防组织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和统一调度,组织实施火灾扑救以及参与重大灾害事故处置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系统规范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应当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依托徐州河网密布的特点,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有效提高消防供水保障能力,同时加强消防通道管理: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民用建筑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维护管理,对占用、堵塞、封闭等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为了建立指挥顺畅、协同高效、力量统筹、保障有力的大应急、大救援格局,《条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共建共用应急联合指挥平台,提升应急响应效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备案审查处副处长时睿阳介绍,《条例》推动建立院前医疗救治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行119与120应急合作,实现在信息资源、物资储备、联勤联动联训等方面的合作共享。建立消防救援专家库并动态调整,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消防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为了保障消防车优先通行,《条例》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
消防救援物资是火灾扑救的重要保障,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为了健全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和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消防救援物资应急保障方案,区别不同情况明确消防救援人员的医疗、抚恤和褒奖政策,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构建现代化消防救援体系。“下一步,我们在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同时,还将加快完善配套制度,深化与应急、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勤联动,形成高效运转的消防救援工作机制。”市消防救援局局长谢兵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