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预付式消费领域,个别经营者明知自身经营状况恶化,已无继续经营能力,仍以“打折”“促销”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进行充值,后续以“闭店失联”等方式“卷款跑路”。此类失信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诚信根基。
近日,徐州中院审理了一起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纠纷案件,判定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通过此案例释放了“诚信经营受保护,失信跑路必惩戒”的强烈信号。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郝某某在某水果店预充值500元,两日后拟前往消费时,却发现店铺已人去楼空。经电话联系,被告知店铺装修升级改造,其他关联店铺可正常使用会员账号。郝某某持充值的会员账号至其他关联店铺消费遭拒,原商家也联系不上。因该水果店未予工商注册登记,郝某某投诉无门,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徐州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水果店使用魏某某账户收取客户款项,无证据证明共用账户的水果店与魏某某之间财务彼此独立,在水果店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郝某某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魏某某为实际经营者,故确认魏某某与消费者郝某某之间成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对于魏某某与水果店之间的款项结算问题,其可另行解决。
对于其他关联名称水果店的责任承担问题,经查询,徐州市有多处水果店冠以相同名称,且该名称亦非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同时,郝某某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他关联名称的水果店存在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情形。因此,郝某某诉请其他关联名称的水果店承担责任,不能成立。
关于诉争预付款的处理问题,据郝某某提交的微信充值记录、短信截图、微信往来记录来看,魏某某通过案涉水果店推出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参与充值,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在收取郝某某预付款仅两天后,即停业至今。魏某某明知其拟闭店退出经营,在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却恶意隐瞒相关事实,诱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并逃避退款,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
现郝某某诉请魏某某退还预付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改判支持。对于退还款项数额,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的价款,剩余款项应予返还,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职业闭店”“圈钱跑路”现象频发,消费者往往遭遇“举证难、退款难、维权难”的困境。
法院建议,作为消费者,面对商家开展的形形色色预付式消费促销活动,要理性消费,避免因一时贪图优惠而盲目冲动消费。在预付式消费时,需审慎审查价款费用、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核心内容,并妥善留存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消费凭证、消费记录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发生消费纠纷时,注意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作为商家,应当守护诚信根基,杜绝“卷款跑路”“恶意闭店”等失信行为,既能赢得消费者的长期信赖,建立稳定客源,更能规避法律风险,实现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