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暖季前夕的打压试水,本是保障冬日温暖的“前置环节”,却因环节疏漏演变为财产受损的“惊魂时刻”。日前,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供暖试压漏水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清晰划分了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与热力公司的责任边界,通过司法裁判厘清权责,为供暖季敲响安全警钟,助力守护百姓“屋暖心更暖”的幸福温度。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铜山区某小区启动首次供暖前的打压试水工作。此前,物业公司已在小区张贴公告,明确告知全体业主将于12月1日启动集中试压,并特别提醒“需关闭户内暖气总阀,否则因跑漏水引发事故责任自负”。
然而,提醒未能阻止意外发生。12月中旬,业主刘某回到新房时发现,屋内已沦为“水帘洞”,地面积水没过脚踝,刚完成的装修与新购家具均遭水浸,墙面起皮、地板起鼓。经专业机构评估,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达4.5万元。
事故原因很快查明:漏水是因为试压期间供暖系统的“双重失守”——业主家中户内供暖阀门未关闭,同时室外水暖井内的分户阀门也处于开启状态。两道本应阻断水流的关键阀门同时未关闭,导致热水倒灌。因协商赔偿未果,刘某将开发商、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另查明,开发商与热力公司签订的《某小区供用热协议》约定,开发商有义务调试供暖设备以达供暖条件,供热满两个供暖季后需将供热设备及设施整体移交热力公司。案涉进水事故发生时,小区处于首次供暖阶段,依约开发商负有调试供暖设备的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漏水是因试压过程中室外水暖井分户阀门与户内阀门均未关闭所致,若任何一处阀门关闭,事故均可避免。在确定责任时,应审查各方是否尽到管理、维护及操作义务。
刘某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对户内供暖设备负有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已公告告知试压时间及关阀要求,其未能及时关闭户内阀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开发商作为供暖系统运营及试压实施方,未按操作规范在试压前确认室外分户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存在过失。物业公司作为公共设施管理者,对室外水暖井阀门负有维护责任,在配合试压过程中未能协同开发商确认阀门状态,亦存在过错。热力公司虽为案涉小区的供热单位,根据其与开发商的约定,供暖设备尚未移交给其管理、维护,故热力公司并非供暖设备打压试水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刘某自行承担20%责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各承担4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