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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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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在小区里误食鼠药 物业担责吗?

本期解答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2年度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案例01

王女士的宠物犬在小区花丛误食鼠药,治疗花费近万元。她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索赔。物业公司辩称鼠药非其投放,并提交证据证明小区消杀用对人宠无害的液体药剂,未在该花丛放置固体鼠药。即便在小区其他位置投放鼠药,也是在小区内隐蔽处投放且有老鼠屋作为隔挡。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实时发布小区消杀情况,告知各位业主小区消杀事项,已尽提示义务。请问物业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以案说法

王女士饲养的犬只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区域内误食鼠药,现无证据证明该鼠药系由物业公司投放。但是,该固体鼠药被放置在儿童及犬只可能接触到的地方,且未有明显的防护措施。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的警示措施并禁止他人在公共区域投放鼠药。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人安全保障时存在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例02

虚构背景引流卖课,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某公司为推广自身培训课程,通过招聘软件招募引流员工,并指使员工在某平台发布多篇笔记,虚构“某节跳动离职”经历,以招收学员学习计算机技能为由,将用户引流至微信,推销其开设的售价为6880元的系统培训课程。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引流信息,利用某节跳动公司作为知名互联网企业的影响力,获取潜在的竞争性利益,两者之间构成竞争关系。那么,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以案说法

该公司作为计算机教育培训从业者,在明知其员工不存在某节跳动公司就职经历的情况下,虚构员工就职背景,利用知名互联网企业的影响力获得网络流量,误导消费者对其专业能力、经验产生信任,属于对服务提供者资质的虚假陈述。该行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03

见习期间不签合同,能索要工资差额吗?

2022年8月,一培训中心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并向当地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了备案。2022年10月,该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约定马某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到该培训中心见习;见习岗位为艺术培训老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800元;见习期限届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若培训中心留用马某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9月,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9月至2025年8月,从事培训岗位等。2024年1月,马某主动离职,并要求培训中心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这一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以案说法

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为马某提供工作岗位实践,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履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期间,不宜认定培训中心与马某存在劳动关系。故马某要求该培训中心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04

虚构事由骗车位四人是否涉嫌犯罪?

某公司因工程款争议达成执行和解,以现金及车位折抵欠款。赵某等三人担心名下98个车位被公司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与胡某商议虚构其子女承建工程事由,以子女名义起诉并通过调解确权该98个车位。胡某制作虚假资料代理诉讼,事后赵某等人支付其2万元并承诺赠送两个车位,胡某又伪造借款协议诉讼获8.6万元执行款。四人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以案说法

赵某、胡某等4人恶意串通,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并进行强制执行,妨害了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四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徐州市市区较早由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复兴北路金凯隆商务大厦912、913、914、915室,有律师和工作人员十余名、法律硕士3名。其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龙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联系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微信), 网址:www.jsdylaw.com。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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