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解答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2012年度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案例01
小磊在外卖平台上点了一份盖浇饭,食用完半小时后身体出现不适。小磊认为餐饮店出售的外卖食物为预制菜导致,要求餐饮店退款。餐饮店先是建议报警处理,后与小磊联系,要带其去医院检查。在遭到小磊的拒绝后,餐饮店报警。民警电话询问小磊是否需要餐饮店人员陪同就医,小磊表示有自主就医能力,并认为餐饮店存在骚扰威胁,拒绝与餐饮店协商。小磊当晚以匿名用户身份在平台餐饮店顾客评价区留言“我吃完头晕头疼、别吃垃圾外卖、别让这种人继续猖獗了”等内容。小磊的上述评论在发出后不到两个小时即被平台系统隐藏。小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餐饮店的名誉权?
以案说法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或服务后,针对自己购物后的体验在卖家的店铺评论栏中作出自己的评价,只要这种评价不基于其主观恶意目的,卖家就不能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卖家应对消费者的评价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小磊的评论是其在用餐后基于自身感受的表达以及对餐饮店不满的情绪宣泄,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之程度,并不能推断其具有故意损害餐饮店名誉的目的。餐饮店作为经营者,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不能简单将“差评”和名誉侵权等同视之。同时,小磊的评价发表后不久即被平台系统隐藏,并未对餐饮店造成实际影响,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对餐饮店名誉权的侵犯。
案例02
装修时擅自切断钢筋要赔偿吗?
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进行全屋重装,合同总价6.6万元。张先生签约后先行支付装修款3.5万余元。房屋原有装修拆除后,张先生将拟预埋水电管路的位置告诉装修公司。装修工人开槽后发现墙内有钢筋,但仍继续按照张先生指定的位置施工,导致全屋多处墙内钢筋被切断。张先生认为,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明知施工不得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却在发现墙内有钢筋时未通知业主沟通处理方案,擅自施工切断,违反合同义务,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装修费,赔偿修复费用等各项损失28万余元。装修公司则表示,同意解除装修合同、退还未发生的装修费,但不同意赔偿张先生的损失,因为开槽位置由张先生施工前指定,并非装修公司擅自确定,且事情发生后,装修公司积极找张先生协商,提出了焊接钢筋并恢复原状。装修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以案说法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装修公司的施工对案涉房屋结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有必要进行修复以消除安全隐患,故装修公司应承担修复费用。房屋损失应当综合考虑房屋修复和重新装修合理期限、同地段房屋租金等因素。
案例03
频繁跳槽消极怠工,被解约能获赔偿吗?
3月31日,自称高级按摩师的肖某入职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肖某入职后消极怠工,无端损毁工作器具,被客户投诉按摩手法不佳,经沟通仍无改进。4月19日,该公司以肖某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协商,肖某在“收到所有工资”的收条上签名确认。4月28日,肖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3月31日至4月19日期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主张自己签署“收条”系受公司胁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等共计3.3万元。经查,2021年5月至2024年10月,肖某曾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3起,涉及一审、二审和再审,共计23件案件。肖某4年内辗转于13家公司,工作期间消极怠工。每次离职后旋即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索赔金额从数千元至10余万元不等,远超一般正常工资收入。肖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能够得到支持吗?
以案说法
肖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用工秩序,且违背了劳动法立法初衷以及民法典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予否定评价,对其诉讼请求仅应在提供正常劳动的范围内予以考虑,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能够得到支持。关于案涉“收条”性质的认定,肖某对该“收条”是否签署具有决定权,亦无证据证明肖某签署时处于危困状态,因此,案涉“收条”应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肖某与某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权利义务清结协议。
案例04
采摘松塔触电身亡,电力部门该赔吗?
去年9月13日,田某采摘高处的松塔时,手持的是易导电的长杆钩子,且未佩戴绝缘手套。采摘松塔处的松树生长繁茂,部分松枝离高压线很近,且这些松枝并未经过修剪。采摘过程中,田某不慎触碰到高压线路,致其当场触电身亡。某电力公司表示,在电线架设和日常维护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无违规操作行为。对于靠近高压线的松枝未修剪这一情况,其已制定定期巡检计划,但由于当时工作任务繁重,未能及时对该区域松枝进行处理,并非故意不作为。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以案说法
某电力公司对高度危险作业的设施设备拥有管理权,虽然已在高压线路设施上张贴警示标语,但案涉与高压线邻近的松树枝仍应由某电力公司依法予以修剪,故某电力公司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无过错责任。田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不得随意进入高压电力危险区,同时田某知道或应该知道在地面上未戴绝缘手套且手持导体靠近高压电线采摘松塔作业的危险性,其在采摘松塔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失。田某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徐州市市区较早由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复兴北路金凯隆商务大厦912、913、914、915室,有律师和工作人员10余名、法律硕士3名,其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龙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联系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微信) 网址:www.jsdylaw.com。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