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办理转诊转院?
答: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经我市三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精神类疾病转诊服务医院诊断后给出转外就诊意见,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登记。
2.办理转诊转院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转诊转院备案到就医地所在城市,不限定具体的医疗机构,备案后在该城市区域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
(2)市外转诊转院补备案限异地在院期间申请。持未出院承诺书、入院通知单、病程记录(或医嘱单、押金单)等材料,按备案规定向转出医疗机构提交办理。
符合条件的,备案日期可提至本次入院前一日,方可办理出院刷卡结算。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备案,备案经办日期早于出院日期的方可刷卡或者垫付后回参保地申请手工零星报销,享受转诊转院待遇。
(3)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4)备案有效期满再次转诊转院就医的,需要重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备案登记。
(5)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未满12个月,需要更换转诊就医城市的,可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提前注销”;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到市医保中心窗口申请“提前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