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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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限高不合规无警示 车辆剐蹭责任谁担? 都市晨报 | 2026-03-25 

案例01

2025年8月8日,甲公司员工李某驾驶公司名下汽车驶入某广场地下停车场,在通道处与限高架发生剐蹭,造成车辆受损,维修花费1.2万元。乙公司设置的限高架高度为2米,且未设置明显的限高警示标识,也未安排专人在车辆驶入前核实车辆高度。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将涉事车辆送去维修,就赔偿事宜与地下停车场开发商及管理方乙公司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修车款。乙公司有责任吗?

解答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规定,地下车库微型车、小型车的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为2.2米。本案中,乙公司设置的限高架高度为2米,不符合国家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且未设置明显的限高警示标识,也未履行车辆驶入前的高度核实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车辆剐蹭的主要原因;李某作为驾驶员,未尽到合理的安全观察与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02

违规操作机械车位致车损,责任如何划分?

2025年5月19日,张某和朋友到地下立体车库取车,通过控制面板让车辆通过载车板运输至地下车库的地面。在张某与朋友上车但右后车门尚未关闭的短暂间隙,同在该车库停车的李某操作了同一套控制面板,致使张某的车辆重新上升,右后车门遭机械车位的金属支架挤压受损,产生维修费用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以某物业公司未履行车库安全保障及保全义务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同时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李某未按规范操作,应当由李某承担责任。公司已在机械车位操作台显著位置张贴了操作规程、安排安保人员24小时巡查,已尽到管理和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请问谁担责?

解答

机械车位操作存在一定专业性和风险性,发生危险的频率及致损原因与操作人的主观过错、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直接相关。

本案中,李某作为直接操作人,主观过错较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车库管理方,虽张贴了操作规程,但未对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制止,未尽到合理的安保与管理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03

拆分债权恶意诉讼,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刘某欠付李某货款15.6万元。2025年11月,李某与某投资企业、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对刘某的债权进行拆分转让:1%债权(计1560 元)转让给投资企业,29%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李某自留70%债权。协议同时约定,李某自留债权的全部维权费用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退费权益归属投资企业。协议签订后,刘某未向受让方付款,李某仍多次自行向刘某催收全部货款。投资企业遂依据其受让的1%债权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1560元。经查,投资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亲属关系,两家企业长期通过受让小额债权后提起诉讼获利。双方通过案涉协议将同一债权拆分,由投资企业就受让的1%债权先行提起诉讼,若本案胜诉,资产管理公司则计划就其受让的29%债权另行起诉。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法律咨询等,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此类行为有效吗?

解答

案涉行为并非真实的债权转让合意,属于以债权转让形式掩盖非法诉讼代理目的,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以债权转让为名,由无资质主体包揽诉讼、谋取不当利益,本质是变相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诉讼代理业务需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符合法定资质的主体开展,严禁通过拆分债权、批量受让等模式规避资质监管,扰乱诉讼秩序。当事人寻求纠纷解决时,应甄别服务主体资质,选择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机构,避免因参与此类“债权转让+诉讼” 模式导致权益受损。

案例04

非法用工突发疾病死亡,赔偿责任谁担?

2021年2月,吴某受雇于一家未依法登记的瓷砖加工厂,从事瓷砖切割工作,郑某甲、郑某乙系该加工厂实际经营人,属于非法用工主体。2025年3月1日中午,吴某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独自骑车前往诊所就医,返程途中摔倒昏迷,于当日15时27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加工厂未经依法登记,其在事发后的整改期限内补办了营业执照。

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尹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遭拒后诉至法院,主张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要求瓷砖加工厂经营方郑某甲、郑某乙及案涉瓷砖加工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瓷砖加工厂一方不予认可。请问谁担责?

解答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便用工主体未依法登记,亦可参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获得赔偿。吴某在未依法登记的瓷砖加工厂工作时,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初次诊断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案涉瓷砖加工厂于事发后才注册成立,并非本案非法用工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非法用工主体郑某甲、郑某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徐州市市区较早由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复兴北路金凯隆商务大厦912、913、914、915室,有律师和工作人员十余名、法律硕士3名。其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龙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联系电话:0516-83832509、13305212880(微信),网址:www.jsdylaw.com。

本期解答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2年度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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