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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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不能再是一笔“糊涂账” 都市晨报 | 2026-03-19 

徐厚正

小区电梯间的广告位、公共道路施划的停车位、快递柜入驻的进场费……这些日益增长的“公共收益”,本是全体业主共有的“钱袋子”。然而在徐州,许多尚未成立业委会或物管会的小区里,这笔钱却常常沦为物业公司的“自留地”。一些物业以“公示期满无异议即视为同意”为由擅自支配;若要求每笔开支都征询业主意见,又因程序繁琐、参与度低而陷入“小事难办”的僵局。

这一矛盾的背后,是业主共有权与管理效率的深层张力,亟待在法律框架下寻求平衡与破局。

法律的边界其实早已清晰。 《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第943条进一步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公开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2025年江苏昆山法院的一则判决更是给出了明确指引:业主的知情权,不仅包括最终的收益数字,更涵盖原始合同、收支凭证等核心资料。物业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公共收益的决策权属于业主,物业公司只是“代管者”。“公示”不等于“授权”,业主的“沉默”更不能被视为“同意”。

但若将矛头全指向物业,也有失公允。 小区日常运维中,更换一盏楼道灯、维修一处健身器材,往往只需数百元。若事无巨细都要召集全体业主表决,不仅因参与率低而陷入流程“死循环”,更会推高管理成本,最终损害的是小区整体的居住体验。效率与民主的平衡,恰是治理的难点所在。

破解无业委会小区的公共收益困局,需要构建一套“法律定边界、政府强监管、社区补缺位”的三维治理体系。

首先,是让法律标准更“接地气”。 可参照昆山等地经验,对公共收益实行分档管理:建议设定2000元以下为小额支出,物业公司可凭正规票据,经社区备案后直接列支;2000元至5万元为中等支出,需经业主代表(由社区组织推选)半数以上同意;5万元以上为大额支出,则必须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经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方可实施。这套规则既守住了业主对大额资金的“决策权”,又为小额日常维护保留了“效率通道”。

其次,是让政府监管从“被动响应”走向“主动介入”。 宁波市的实践值得借鉴:要求所有小区设立公共收益专户,实行“账随业走”,并对小区共有资产进行挂牌公示,让每一分钱的来源都清晰可查。同时,应加快搭建数字化监管平台,如昆山市的“昆物通”系统,自动向业主推送收支报表,实现全程可追溯。对于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要责令整改,更要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与其未来项目承接资格直接挂钩。

最后,是让社区居委会有效填补治理“真空”。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街道办和社区负有指导成立业委会的法定职责。对暂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小区,可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监督审核职责;或选派骨干社工以业主代表身份参与协调,搭建沟通桥梁。更重要的是,应进一步简化业委会成立流程,降低过高的“双过半”门槛,从源头上解决业主自治组织“成立难”的问题。

小区公共收益,钱虽不大,事却不小。它是基层治理能力的“试金石”,更是业主与物业之间信任的“温度计”。当法律明确了分档决策的规则,当政府筑牢了全程监管的防线,当社区补位了自治组织的空白,物业公司自然也能回归服务本位。到那时,公共收益才能真正从一笔“糊涂账”变成一本“明白账”。

这不仅是化解矛盾之道,更是唤醒业主自治意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契机。毕竟,每一分公共收益的规范使用,都是在为我们的家园注入一分信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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