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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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安排工作任务该发工资吗? 都市晨报 | 2026-03-11 

2025年3月,吕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2个月(2025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其间无工资,A公司未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培训期间,A公司安排吕某接替其他员工出差至外地完成工作任务。同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A公司自2025年5月起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因A公司未支付2025年3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未支持吕某该项请求。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培训期间工资。A公司辩称,2025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培训期,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无须支付工资。

解答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要求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的,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约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通过签署《培训协议》等方式规避法定用工责任。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时,应注意留存培训安排、工作任务记录、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吕某在培训期间已根据A公司的安排接受工作任务并实际提供劳动,应当认定A公司已对吕某开始用工。综上,双方自2025年3月1日起依法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支付吕某培训期间的劳动报酬。

案例02

以抓阄方式决定员工去留,合法吗?

邱某与张某均是某公司的保洁员,二人各自负责一个部门所在楼栋的清洁工作。2025年公司因经营效益不佳,拟将两个清洁岗位合并,只留用二人当中的一人。经分别协商,二人都表示愿意按原薪资承接两个部门所在两栋楼的全部清洁工作。该公司一时难以抉择,后经研究,决定采用抓阄方式决定二人去留,遂在未通知二人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抓阄,后邱某被通知辞退。以抓阄方式辞退员工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具备法定事由。本案中,两位劳动者均有留任意愿,该公司在未事先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单方抓阄方式辞退邱某,该过程并未体现邱某的自由意志,实质是公司的单方决定,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且“抓阄落选”并非法定解除事由。以抓阄方式进行决策看似公平,但若用人单位未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劳动者便丧失了表达意愿的自由,抓阄结果实为用人单位单方意志的体现。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以抓阄方式决定劳动者去留,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质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03

网店初始运营时价格录入错误,要退一赔三吗?

李某在电商平台的某贸易公司网店中以161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远低于市场价的显卡。李某是该店初始运营阶段首单客户,但成交后,客服随即联系李某称价格系录入错误,表示不愿发货,并提出补偿500元的方案,李某拒绝补偿并要求按约发货。协商无果后,李某以商家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解答

案发时贸易公司网店处于初始运营阶段,商家在李某下单当晚即主动沟通说明情况,其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特征,而非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消费者,故不构成欺诈。然而,商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消费者在保护自身预期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厘清经营者责任边界,对非恶意的经营失误应予以合理包容;商家应规范后台操作,发现价格录入错误时应及时诚恳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妥善化解纠纷。

案例04

剪辑上传热播电视剧片段,构成侵权吗?

电视剧《清平乐》于2020年4月在某卫视首播,并在某视频平台同步播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同年4月16日,该剧热播期间,小李在某运营公司运营的视频网站及APP中上传了150条《清平乐》电视剧的片段,并整理设置成合集进行传播,每个片段的时长从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小李的行为吸引大量用户点击观看,导致相关平台正版剧集的播放量下降,造成正版作品的部分网络用户流失,侵害了正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小李借此获取了大量关注、点赞和分享,存在获取非法收益的可能性。经授权,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数码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清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关维权权利,故三公司将小李和某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和某运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三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解答

影视作品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法律赋予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一系列专有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便是其中核心权利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随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切条短视频看似便于观众快速获取精彩片段,但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这种行为必然构成侵权。以本案为例,小李将《清平乐》切割成150段并上传至网络平台的行为,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这些剧集片段,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市场影响力、侵权短视频的数量、侵权持续时长、侵权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予以酌定。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徐州市市区较早由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复兴北路金凯隆商务大厦912、913、914、915室,有律师和工作人员十余名、法律硕士3名。其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龙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联系电话:0516-83832509、13305212880(微信),网址:www.jsdylaw.com。

本期解答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2年度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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