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信誓旦旦承诺销量,直播后业绩惨淡却拒绝退款?在“直播带货”热潮中,不少企业为抢占流量红利,不惜支付高额服务费与传媒公司合作,却常陷入“投入与回报失衡”的纠纷。日前,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销售额未达到约定标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6场直播仅换来千元销售额
某服装公司在与某传媒公司洽谈后,得知对方可提供6场混场直播服务,并承诺最低销售额达40万元。2024年3月,双方签订《品牌营销推广产品协议》,约定直播服务费为18888元及提成。洽谈过程中,传媒公司进一步承诺能将店铺评分维持在85-90分的中上水平,助力提升销量。双方据此追加签订《服务协议》,服装公司另行支付20000元服务费。
然而,传媒公司完成6场直播后,实际销售额仅1000余元;店铺评分虽短暂提升,却在2024年5月跌至73分,且经服装公司多次催促仍未改善。因协商退款无果,服装公司将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8888元服务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未达合同目的需担责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服务协议系因为被告陈述能够提升店铺评分有助于直播带货,目的是助力被告匹配更好的主播资源提高原告产品的销售额。而协议签订后,被告虽然提供了相应服务,但是并没有达到被告承诺的效果,被告的履约行为不符合约定。作为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虽形式上完成了义务,但其混淆概念,实际履行并未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品牌营销推广产品协议》,原告的目的是增加销量。被告前期的夸大宣传和诱导,使原告相信与被告合作后,6场带货销售额将不低于40万元。原告支付服务费的目的是被告给其带货能达到预估的销售额。被告在微信中对原告承诺的内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从原告签订合同目的出发,被告承诺的销售额也应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被告没有达到预估的销售额则没有完成合同内容,应承担返还原告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直播服务费1888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费用应予退还”,被告虽提高了小店的评分,但是被告承诺的评分为85分到90分,且必须保持这个中上水平,2024年5月6日原告发现评分掉至73分即催促被告维护未果,并没有达到被告承诺。原告与被告签订该服务协议的目的是直播带货提高销售额,而原告支付20000元服务费后,并未达到提高销售的目的,被告履行合同服务后也没有达到其承诺的预估销售额,被告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服务费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某传媒公司返还某服装公司服务费38888元。
法官说法 签约前务必明确“硬指标”
本案主审法官张衡介绍,如今,直播带货风头正盛,不少商家看中其门槛低、流量大、转化快的特点,纷纷与各类传媒公司或主播签订推广合同,支付高额服务费,期待销量暴涨。直播带货行业虽充满机遇,但暗藏风险,企业合作时需做好三方面防范:一是细化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销售额、直播场次、时长等可量化指标,避免使用“效果良好”“流量巨大”等模糊表述,同时需列明违约情形及退款标准,为维权留存依据。二是警惕口头承诺。对于直播方的销量承诺、资源保证等,应要求纳入书面合同;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需妥善保存,作为合同补充证据。三是坚守商业本质。企业应理性看待直播带货的作用,避免盲目依赖流量营销。优质的产品质量与服务才是持续盈利的核心,过度追求短期流量易陷入经营风险。
此外,法官呼吁大家理性消费,不被直播氛围裹挟;直播从业者需恪守诚信原则,杜绝虚假宣传,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