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解答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2012年度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案例01
2025年4月,某公司运营的无人快递配送车在行驶中突然停止,被后方章某驾驶的电瓶车碰撞,导致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调取监控后初步认定:无人快递配送车因突然停止负主要责任,章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负次要责任。无人快递配送车的生产商某科技公司已为该车辆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意外事故公众责任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或特定活动过程中导致第三方(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虽然无人快递配送车作为机动车的定性问题尚未明确,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尚有争议,但公众责任险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章某的损失。
案例02
孩子小区里放烟花烧伤他人责任如何划分?
9岁的小瑶与7岁的小影均系某小区居民。
2025年1月1日下午,小瑶在该小区儿童游乐场玩耍,小影与其他小朋友及家长在附近放烟花。小影点燃并抛掷出去的烟花落在小瑶衣服的帽兜里,导致小瑶右颈部烧伤,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小瑶住院手术治疗10天,经诊断:1.三度烧伤,2.皮肤感染。后经司法鉴定,小瑶不构成伤残,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续费用3万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影(7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燃放烟花并实施抛掷已点燃烟花的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监护人未尽到监管、教育的职责,需依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者,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然而,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影等人在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时段,在小区公共区域儿童游乐场燃放、随意抛掷烟花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没有有效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03
女子嫁外村但户口没迁走还能获得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吗?
张丽是某村村民,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村。2016年2月,张丽与另一村村民结婚。作为家中独女,张丽婚后户口仍保留在该组未迁出,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则随父亲落户。在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张丽的名字始终在列。
2023年,因某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当地政府对该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该组在2024年7月和2025年1月分别获得226134元、3655728元两笔征地补偿款。经村组制定分配方案并报村委会批准后,决定按每人2195元和35151元进行发放,但以张丽外嫁为由没有张丽的补偿款。经多次协商无果。请问村组的做法合法吗?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丽是否具有某村该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有权参与该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依照有关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张丽的户口登记在该组,其名字在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具备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组未向张丽分配征地补偿款,侵犯了张丽的合法权益,张丽有权要求该组支付补偿款。协商无果,可以提起诉讼。
案例04
离婚后发现对方有婚外情能主张赔偿吗?
宁某、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4年12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张某偶然发现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该婚外异性已怀有5个月身孕。张某深感受骗,精神受到较大打击,请问能否要求宁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案说法
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离婚无过错方个人情感伤害的补偿,更是对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被严重违背的法律回应。
张某作为无过错方,如果张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均属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宁某的行为符合以上情形规定,张某有权请求宁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徐州市市区较早由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复兴北路金凯隆商务大厦912、913、914、915室,有律师和工作人员10余名、法律硕士3名,其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龙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联系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微信) 网址:www.jsdylaw.com。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