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解答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2012年度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案例01
2025年2月,黄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到某交叉路口地段时,黄某向左变道,超越了前方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随后,黄某驶回原车道并转弯驶入右转弯匝道。在这个过程中,周某为避让而倒地,周某诊断为颅脑损伤并引发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接到警方电话返回现场配合调查,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两车未接触碰撞,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黄某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险。然而,由于周某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某保险公司以黄某“驶离现场”构成商业险免责事由(认为其可能涉嫌逃逸)以及死者自身疾病影响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周某虽患有尿毒症,但未影响其正常生活与工作。保险公司能否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免责?
以案说法
本案中,黄某车辆与周某车辆并未接触,周某为避险倒地是黄某无法预见的。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察觉,驾车驶离了现场。黄某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电话通知后及时返回配合调查,主观上并无逃避民事责任的意图,不能认定黄某是肇事后逃逸。周某虽患有尿毒症,但未影响其正常生活与日常工作,其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并发症,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尸检为由,认为尿毒症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与事实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02
住宅私设麻将馆噪声扰民,如何维权?
陈某某与黄某某、范某某系某小区上下楼邻居,三人的房屋性质均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后黄某某、范某某二人将自己住房私自改成营业性用房,长期经营麻将馆并收取茶水费和点心费。2022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陈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黄某某、范某某经营麻将馆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和休息。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某应当如何维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在小区内从事麻将馆、餐馆、超市等经营性活动,除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商无果,陈某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范某某停止经营。
案例03
KTV激光灯毁坏消费者手机,经营者担责吗?
2024年12月14日下午,小美和朋友来到某公司旗下的KTV包间唱歌。在KTV消费期间,小美进行直播。12月15日,小美发现手机拍出的照片出现了多个紫色斑点。小美回忆称,去KTV唱歌的前一天手机拍照正常,经查看相册确认,12月13日用该手机拍摄的照片清晰无斑,但12月15日的照片却“斑点丛生”。小美当天联系店长反映:“你们包间的激光灯把我的手机摄像头烧坏了!”并告知店长,灯光厂商已确认包间内安装的是激光灯,店长表示“不推脱,会解决问题”。小美出示手机品牌授权维修点出具的“摄像头系激光或镭射灯导致损坏”的检测书,但双方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现场勘验发现:KTV大厅“请勿将手机对准他人或光源拍摄”提示语和“好评换爆米花”广告混在一起,字体偏小;包间屏幕相关滚动提示频次低;收银台相关警示语位置隐蔽,不易引起消费者重视。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吗?
以案说法
小美提供的消费记录、损坏前后的照片对比、与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检测书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手机在KTV受损具有高度盖然性。
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激光灯可能损坏摄像头却未充分提示,承担主要责任;小美在KTV长时间直播,未注意提示,自身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04
防盗门暂放门口砸伤业主,责任如何划分?
2024年12月,董女士上房时发现新购的商品房防盗门存在瑕疵,开发商承诺后期更换。2025年1月底,开发商与董女士沟通更换防盗门事宜,董女士告知家中无人,待有人居住时再商定。2月16日,开发商委托防盗门供应商将新防盗门运至小区,虽要求暂存地库,但默许了供应商直接放置在业主入户门处。3月17日,董女士回家后被门口的新防盗门砸伤,确诊左脚骨折。因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董女士将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以案说法
开发商虽要求供应商将门暂存地库,但未阻止其放置于董女士门口,也未派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监督。在配送前,未与董女士联系具体送货、安装时间,配送后也未将此事告知董女士。开发商对整个过程疏于管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物业公司对此次开发商配送、更换新防盗门理应知情。新防盗门放置董女士家门口较长时间,物业公司并未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对此次事故亦存在一定过错。董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新防盗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存有警惕,对于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徐州市市区较早由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复兴北路金凯隆商务大厦912、913、914、915室,有律师和工作人员10余名、法律硕士3名,其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龙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联系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微信) 网址:www.jsdylaw.com。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