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解答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2012年度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案例01
2025年2月,王某在某房屋内进行装修作业,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从5楼扔下时砸伤路人张某。案发后,经他人报警,王某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次日,经鉴定,事故致张某头部外伤、胸部外伤、多根肋骨骨折。张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王某是否涉嫌犯罪?
以案说法
王某所抛掷的物品为建筑垃圾,即使在平地向他人投掷亦容易造成人员损伤,建筑垃圾被抛掷后所产生的冲击力较之于一般生活物品更具危险性,更加容易造成人员、财产损害。王某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致一人轻微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王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02
乙肝病原携带者被拒绝入职
2025年3月,李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商务公司线上运营岗位,通过面试后收到录用通知。通知载明入职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并要求其在入职前完成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等体检事项。李某按照录用通知的要求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测结果显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均为阳性。李某向某商务公司提交前述体检报告后,公司要求其进一步就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DNA)做定量检测。定量检测报告显示,李某指标超出正常值范围。某商务公司随后以项目运营不佳、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录用并告知李某,但仍在招聘平台继续发布李某应聘岗位的招聘信息。商务公司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以案说法
某商务公司所招聘的案涉岗位并非乙肝患者所禁止从事的工作,其在用工前强制乙肝检测并单方取消录用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李某已举证初步证明符合岗位要求,却在入职体检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后被拒绝录用,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某商务公司。某商务公司未能就其在入职体检中设置乙肝病毒检测项目,以及拒绝录用李某后仍继续发布同一岗位招聘信息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可以认定其系因李某为乙肝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某商务公司以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个人健康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应承担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民事责任。
案例03
推荐农药不适用瓜田,几乎绝收
2025年春,顾某发现自家百亩甜瓜秧苗出现叶片黄化问题,遂前往某农药销售公司购买农药。选购过程中,顾某向销售人员详细说明了甜瓜种植情况及需求,希望购买一款适用于甜瓜、能防治叶片黄化的农药。然而,销售人员在未仔细核对农药适用作物范围的情况下,错误推荐了一款仅适用于苹果树的农药,并承诺该产品能有效解决甜瓜叶片黄化问题,结果致百亩瓜田几乎绝收。农药销售公司是否担责?
以案说法
该农药不适用于甜瓜,只适用于果树,故使用该农药与甜瓜几乎绝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农药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其销售人员未准确了解农药适用范围,错误推荐产品并作出不实介绍,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顾某作为具有一定种植经验的农户,在购买农药时未仔细核对产品说明,过于依赖销售人员介绍,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04
网购沙发与展示不符,退货遭拒
李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相中一款售价为2000元的单人沙发,商品页面标注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李女士下单收货后发现,实物与商家网页展示的颜色、尺寸存在明显差异,与自家装修风格极不匹配,便决定退货。李女士次日向该商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被商家拒绝,理由是页面已明确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李女士多次与商家客服沟通协商未果。李女士要求退货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案说法
根据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沙发作为普通家具既非法定例外商品,亦无证据显示其拆封后会导致性质改变或价值贬损,商家未举证证明该商品“根据性质不宜退货”,且在下单前未经李女士确认,故商家单方标注对李女士不产生约束力。此外,商家以“商品页面标注”作为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依据,实质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另外,商家展示的沙发颜色、尺寸与实物明显不符,商家已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有权要求退货。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徐州市市区较早由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复兴北路金凯隆商务大厦912、913、914、915室,有律师和工作人员10余名、法律硕士3名,其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龙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联系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微信) 网址:www.jsdylaw.com。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