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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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经业主授权 收取停车费 都市晨报 | 2025-06-18 

本期解答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2012年度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案例01

某小区建设较早,没有配套地下停车场,小区业主除了道路两侧外,只有北边一块占地约800平方米的收费停车场可以停车。2024年年底,小区业委会在查看小区宗地图时,发现北边的收费停车场面积全部在小区规划红线内,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通过管理部门得知,该停车场备案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授权给小区物业公司经营使用。自2018年起,小区物业公司一直在未经业委会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收取停车场费用。小区业委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小区北侧停车场地块,请问能得到支持吗?

以案说法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小区宗地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小区全体业主同意,将其授权给物业公司作为经营性停车场使用,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办事机构,经小区业主大会授权后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两公司返还小区北侧停车场使用权归全体业主的、属于小区宗地图内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案例02

加选照片后后悔了 摄影公司不给退款

今年4月,刘某购买了某摄影公司1398元的写真摄影套餐,包含24张精修照片。拍摄顺利完成后,刘某在选片环节加选了128张精修照片,另行支付12800元。当晚刘某回家后感到后悔,认为摄影公司在选片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行为,遂联系该公司客服,要求取消加选照片并退回12800元。摄影公司不仅以加选订单约定“不可更换不可退款”为由拒绝,还在未与刘某达成统一意向的情形下,直接发送全部精修照片电子版给刘某。摄影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以案说法

刘某为定作人,摄影公司为承揽人。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某在当晚就向该公司提出无需增加精修照片,实则是提出解除加选照片的承揽合同,该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摄影公司在加选订单中限制消费者权利,与法律规定不符,注明的“不可更换不可退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案例03

步行通过机动车道与栏杆碰撞致手镯断裂

今年5月,王某步行通过小区大门的机动车道时,与正在降落的栏杆发生碰撞后倒地,佩戴的翡翠手镯断裂。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手镯受损前市场价格为14万元。物业公司称,小区门口设置了人车分流通道,并张贴了“一车一杆,请勿跟车”警示标识,事发时王某低头快跑通过机动车道,属于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的突发情形,经鉴定栏杆正常,不存在与此次碰撞损害具有关联性的质量问题,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称,自己进入小区门口时栏杆突然落下,安保人员未及时提醒和制止其通行,存在管理过失,栏杆未能发现行人并及时停止,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以及栏杆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观点能够得到支持吗?

以案说法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机动车道栏杆区域存在通行风险,仍在栏杆下降过程中低头疾行,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违反社会一般理性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小区物业的服务管理义务主要包括维修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苛以过重责任。案涉小区通过人车分流设计、警示标识设置等措施履行了基本管理职责,且栏杆降落为瞬间发生,要求管理人员实时干预超出了合理范围,故物业公司已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经鉴定,栏杆设备在事发时运行正常。综上所述,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案例04

发生事故时驾照注销了,责任如何划分?

今年3月,驾驶小汽车的张某与骑自行车的高某相撞,高某受伤,其自行车车把损坏,之后自行车在路边遗失。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张某全责,高某无责。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但当时张某的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已处于注销状态。因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高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张某属于无证驾驶,所有费用都应由张某赔偿,保险公司不担责。保险公司说法对吗?

以案说法

根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发生事故时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高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张某赔偿,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徐州市市区较早由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复兴北路金凯隆商务大厦912、913、914、915室,有律师和工作人员10余名、法律硕士3名,其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龙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联系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微信) 网址:www.jsdylaw.com。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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