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解答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2012年度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案例01
高校学生田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载明田某毕业时间为2024年6月,培训期间待遇为2300元/月。双方签订《员工学习、培训服务协议》,田某于同年3月21日开始接受培训。培训期间,该公司向田某支付了3月至9月的工资,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田某购买社会保险,因此田某于10月辞职。请问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6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以案说法
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主要从主体资格、双方合意及人身、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田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田某参与公司培训、接受管理,公司支付培训期工资,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行法律并未排除成年学生的就业资格,故应当认定田某2024年6月毕业之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02
因与同事相恋被辞退合法吗?
2024年3月,筱某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前台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筱某凭借出色的工作能力晋升为行政主管。《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司内部谈情说爱,造成不良影响并与工作产生冲突的,当事人予以辞退”。因筱某在任职期间与同事谈恋爱,2025年4月,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员工休息室公告栏张贴筱某被辞退的结果。贸易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吗?
以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向劳动者公示,方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且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最重要的是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是法律的规定,规章制度不能违法,否则无效。故贸易公司以筱某谈恋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03
短婚未育,能否要求分割一半房产?
2023年9月3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赵某与王某房产、车子无论婚前婚后购买、无论谁出资(包括第三人,或者双方亲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产权,登记后一个星期内赵某房产证上需添加王某名字,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协议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签订后,双方未到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
9月12日,赵某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9月16日,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婚内赠与协议。二人于当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到半年双方感情破裂,二人分居,婚后亦未生育子女,案涉房屋也一直由赵某居住使用。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之前约定分得一半房产。王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以案说法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均为再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婚后不到半年时间二人分居,故该房屋仍归赵某所有,由赵某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案例04
买的安置房被原房主抵押了
2015年2月4日,周某实地查看盛某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后,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盛某将安置房转让给周某,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总售价48万元,一次性付款。签约当日,周某支付全部购房款,盛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周某。2022年8月12日,该套安置房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盛某却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告知周某,也一直未通知周某办理过户登记。2024年7月,盛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40万元,同时将该房屋抵押登记在银行名下。2025年2月,周某得知同小区住户早已办完产权证,遂联系盛某让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才得知房屋已经被抵押给银行,暂时无法过户。周某应当如何维权?
以案说法
某银行作为长期从事借贷等金融活动的企业,仅仅审查了房屋所有权属的登记情况,却未实地查看抵押房,以核实房屋的实际居住状况,对今后抵押权实现的可行性也未作合理的分析判断就贸然办理抵押贷款,存在重大过失,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已经依据买卖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房款且合法占有、实际使用房屋的买受人周某,对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予法律保护。银行应当协助盛某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涉案房屋登记至真实权利人周某名下。盛某作为售房人在明知已经和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况下,非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还将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周某可以起诉。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徐州市市区较早由个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复兴北路金凯隆商务大厦912、913、914、915室,有律师和工作人员10余名、法律硕士3名,其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龙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联系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微信) 网址:www.jsdylaw.com。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